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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养的宠物狗不见了 法院二审判赔3.5万元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7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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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河南商报报道:(见习记者邵振纲通讯员李继军孙燕)寄养在某宠物诊疗服务部的德国“黑妹”说没就没了,主人对此难以接受。
昨日,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宠物狗赔偿案件。因管理不善,致使一只四五个月大的德国黑色牧羊犬“消失”,郑州某宠物诊疗服务部被判赔偿狗主人3.5万元。
德国牧羊犬在宠物诊所“消失”
2004年8月3日,因为工作缘故,郑州市民宋某临时为爱狗“黑妹”找了一个窝,把它寄养在了郑州的一家宠物诊疗服务部,并当场签订了宠物寄养协议书。
2004年8月20日,宋某前去探望自己的小狗,但宠物诊疗服务部称,狗因生病,出现了拉血情况,治疗后未见好转,已于2004年8月8日下午死亡,尸体当天就处理了。
“你们为什么不当时就通知我。”宋某越想越气,要求看看狗的耳号及注册耳号的犬耳。
但服务部的回答是,由于事出仓促,没有保留犬耳。
“什么证据都没有,这怎么能让人信服呢?”宋某当即要求服务部赔偿。协商无果后,宋某将该宠物诊疗服务部告上了法庭。
一审判赔狗主人3.5万元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:宋某与宠物诊疗服务部签订了宠物寄养协议书后,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,宋某在支付保管费后,服务部就应当妥善照顾好宋某寄养的狗。
关于狗的死亡,该宠物诊疗服务部既未提供相关证据,更未及时通知宋某,存在明显过错。
关于该狗的价值,宋某提供了该狗的收据、血统证明书、免疫证书及运输发票等证据,能证明寄养在服务部的狗的价值为3.5万元。服务部虽对狗的价值提出异议,但不能提供宋某寄养狗价值的相关证据,故判决该宠物诊疗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赔偿宋某3.5万元。
贺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
二审维持原判
二审时,法院认为,综合本案案情,宋某所寄养的狗属于较为名贵的宠物,并非贵重的物品。贺某作为经营宠物店的开办方,对宋某寄养的狗的价值也应当了解。贺某要求按一般德国牧羊犬赔偿的理由不足,不予支持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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